凝聚“巾幗力量”,書寫“巾幗擔當”|吳中區律師行業婦聯成立暨第一次婦女代表大會
吳中區成立律師行業黨委
鏈式服務 | 蘇州市“大數據+”產業鏈法律服務聯盟代表一行調研華碧司法鑒定所
行業交流 |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司法局、律師協會一行來蘇考察交流
蘇州市民政局領導蒞臨我會調研律師行業工作
春風送“法” 共譜法護平安曲
協會要聞
通知公告
了解更多>
凝聚“巾幗力量”,書寫“巾幗擔當”|吳中區律師行業婦聯成立暨第一次婦女代表大會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著力推進律師行業婦聯組織建設,充分調動律師行業婦女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律師行業婦女同胞的專業優勢,在法治建設中彰顯巾幗力量。2023年4月10日下午,吳中區律師行業婦聯成立暨第一次婦女代表大會順利召開。區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永春、區司法局副局長張歡、區司法局婦聯主席劉芳、區律師協會會長徐軍,以及女律師代表等40余人參加會議。
吳中區成立律師行業黨委
04-18
鏈式服務 | 蘇州市“大數據+”產業鏈法律服務聯盟代表一行調研華碧司法鑒定所
04-18
行業交流 |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司法局、律師協會一行來蘇考察交流
04-18
蘇州市民政局領導蒞臨我會調研律師行業工作
04-14
春風送“法” 共譜法護平安曲
04-13
關于遴選蘇州市律師協會七屆理事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成員的通知
各市(區)律師協會、市直屬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為適應我市律師行業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促進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發揮職能作用,規范委員會換屆工作,2月24日,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蘇州市律師協會七屆理事會兩委成員遴選的工作方案》。根據方案要求,現就開展市律協七屆理事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成員遴選工作通知如下:一、 兩委設置(一)專門委員會本屆市律師協會設置15個專門委員會:1.律師行業黨建研究與基層指導委員會2.律師行業發展戰略研究與行業規則委員會3.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4.懲戒委員會5.教育培訓委員會 6.實習與執業考核委員會7.文化建設與宣傳委員會8.律師行業評級評價委員會9.參政議政委員會10.青年律師委員會11.女律師委員會12.公益法律服務與社會責任委員會13.品牌化建設與業務創新指導委員會14.財務審計與資產管理委員會 15.公職公司律師委員會(二)專業委員會本屆市律師協會設置20個專業委員會:1.刑事專業委員會2.民事專業委員會3.行政法專業委員會4.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5.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6.公司法專業委員會7.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8.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9.金融保險專業委員會10.證券期貨專業委員會11.涉外與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12.環境與資源保護專業委員會13.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14.建筑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15.互聯網與數字經濟法律專業委員會16.醫療衛生與康養法律專業委員會17.合規法律專業委員會18.破產清算與并購重組法律專業委員會19.未成年人保護與老年人權益保障專業委員會20.名城保護與鄉村振興法律專業委員會二、委員遴選基本原則(一)市律師協會監事會成員不擔任專門委員會委員,擔任專業委員會委員的,不從事相關專業委員會監督工作;(二)參政議政委員會委員須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三)公職公司律師專門委員會的委員由符合條件的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擔任,鼓勵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申請加入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四)鼓勵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積極申報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五)同等條件下,黨員律師(含入黨積極分子)優先。三、兩委委員選任條件(一)政治素質高、大局觀念強,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二)關心律師事業發展,熱心行業協會活動,具有較強的公益心;(三)專門委員會委員應熟悉律師行業情況,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管理經驗;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熟諳相關領域業務,在該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四)執業三年以上的專兼職律師或在黨政機關和企業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其中,懲戒委員會委員須為執業八年以上的專兼職律師;(五)執業期間未受到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四、委員報名和產生方式(一)市直屬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和各市(區)律協推薦。市直屬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律師由本人填表,經所在單位推薦,報市律師協會秘書處進行審核;各市(區)律師由本人填表,經所在單位推薦,由各市(區)律協初審后報市律師協會秘書處進行審核。每名律師最多申報2個委員會(含專門、專業委員會);(二)市律協會長辦公會審定。正式委員人選由市律協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后確定。五、委員會主任人選條件及產生方式(一)委員會主任候選人條件1、專門委員會主任應熟悉律師行業情況,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管理經驗;原則上為市律師協會七屆理事會理事;2、專業委員會主任應熟諳相關領域業務,在該業務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一定的專業研究能力和組織能力; 3、委員會主任應具有真實履職意愿和充足履職時間;除以上條件外,市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不兼任委員會主任;兼職律師不擔任委員會主任。(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產生程序1、成立兩委遴選委員會,負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聘工作。遴選委員會由市律協會長班子部分成員,市司法局律工處和市律協秘書處負責人,司法機關、法學專家及律師代表組成。遴選工作由監事會負責監督;2、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兩委遴選委員會審核,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決定聘任;3、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兩委遴選委員會組織采用競聘方式產生候選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決定聘任;專業委員會主任競聘候選人由兩委遴選委員會確認,每個專業委員會主任競聘候選人原則上不少于三人,經競選,得票最高者為專業委員會主任候選人;4、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人選由兩委遴選委員會審核,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決定聘任。六、具體要求(一)各直屬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和各市(區)律師協會應高度重視市律師協會各委員會成員申報工作,盡快將通知精神傳達到每名律師,精心組織,積極發動符合條件的律師參與申報;(二)申報律師須如實填寫報名表(附件1),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情況,即取消報名資格;擬競聘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律師,須在報名表中注明相關情況,不作注明的,視為不愿意參加競聘;社會兼職、論文、典型案件材料、獲獎情況等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三)各直屬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和各市(區)律師協會秘書處于3月8日前將報名人員的報名表、匯總表(附件2)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統一報送市律師協會秘書處,同時將附件材料電子版發送至郵箱szslsxh@163.com。(四)專業委員會主任競聘方式、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另行通知。聯系人:冷月蕾、王雅麗電 話:0512-62620062附件:1、《市律協七屆理事會委員會報名表》.docx 2、《市律協七屆理事會委員會報名情況匯總表》.docx 蘇州市律師協會2023年3月1日
蘇州市實習律師公示(2023年第二批)
2023-02
蘇州市實習律師公示(2023年第一批)
2023-01
喜報 丨 蘇州2家單位獲評“2022年度全省公職律師規范化建設成績突出單位”
2023-01
蘇州市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人選公示
2023-01
蘇州市實習律師公示(2022年第十八批)
2022-12
律所導航
辦事指南
會員須知
會員福利
協會介紹
蘇州市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蘇州律師的自律性行業組織。蘇州市律師協會受蘇州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和上級律師協會的領導,依法對蘇州律師實施行業管理。蘇州市律師協會實行會員制,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在蘇州市注冊的執業律師為蘇州市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蘇州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外地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分所為蘇州市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蘇州市律師協會成立于1992年,是全國成立最早的地市級律師協會。蘇州市律師協會已發展至第六屆委員會,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協會現設有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等機構。此外,根據專業分工和工作需要,下設刑事、民事、建筑與房地產、公司金融證券、知識產權、涉外、行政法、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委員會和發展戰略、獎勵懲戒、青年律師、教育培訓、女律師、文化建設、維權、財務等工作委員會。蘇州市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
品牌介紹
支部風采
黨建新聞
最新文件
更多>
紅色法典

圖片1.png

紅色法典Logo的構圖要素是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為基礎,以黨徽為核心,在五顆五角星的映照下,紅色法典熠熠生輝。寓意我們律師行業堅持黨對律師工作的全面領導,畫好黨建工作與業務融合發展的同心圓,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闊步向前。

紅色是中國共產黨人最濃郁、最深厚的“底色”,法典是法律的形象化代表。我國的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權益的工具。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律師的神圣使命。將“紅色”和“法典”相結合,意味著我們蘇州黨員律師用信仰的力量奏響法治主旋律和最強音。

一、“典”明政治新高度

一是點明政治引領新高度。要求全市律師行業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堅持黨對律師工作全面領導,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基本要求。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引領廣大律師黨員切實增強黨性觀念和黨員意識,牢記初心使命,堅定理想信念。

二是點明黨建統領新高度。加強協會和律師事務所黨的領導,為推進全市律師工作改革發展和律師隊伍建設提供堅強政治保證;召開全市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推進會,不斷夯實律師行業黨建工作基礎,落實“四同步”要求,將黨建工作納入律師規范化等級評定;激發律師行業基層黨建活力,創新化打造基層黨組織黨建品牌;培養優秀人才,認真做好行業組織建設;引導律師依法規范執業,全面加強行業行風建設。

三是點明黨員帶領新高度。強化律師行業各級黨組織書記主體意識、主角意識、主場意識,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舉辦全市律師行業基層黨支部書記培訓班,對全市200多名黨組織書記進行專題輪訓。充分發揮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引領全市律師行業為蘇州勇當“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時代先鋒、奮力開啟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市建設嶄新篇章貢獻律智慧和力量。

二、“典”燃發展新引擎

一是點燃重大戰略新引擎。服務好暢通國內大循環,積極融入長三角一體化和長江經濟帶建設;緊扣服務“一帶一路”,推動政府更好地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在更高水平上擴大對外開放;在海外法律服務中心基礎上,圍繞職責定位深耕細作,構建起完善高效的“走出去”法律服務保障體系;通過精準高效的法律服務,推動和支持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在構建新發展格局中走在前列。

二是點燃重點領域新引擎。加強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法律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我市律師行業高端業務法律服務團隊規模和服務質效。聚焦蘇州律師行業短板、弱項,加大對涉外法律服務、知識產權、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等緊缺人才的培養,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向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的關鍵領域、關鍵企業傾斜,提升專業所、品牌所在知識產權、融資上市、合規審查等方面的法律服務綜合保障能力。

三是點燃重點項目新引擎。全力發揮好黨委政府律師法律顧問職能,圍繞市委市政府重點項目實施,協助規范行政行為、起草論證規范性文件、提供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參與社會風險評估預防。積極走訪省市年度重大項目和“一帶一路”重大項目所屬企業,對推進過程出現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提供法律意見。

三、“典”亮法治新生活

一是點亮法治營商新生活。“律企結對、美美與共”,行業黨委持續為服務企業搭建平臺,加強與其他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的橫向聯系,做實做細“黨建 聯建”發展模式,開展“黨建最暖心、惠企有享法”專項行動,幫助企業解決法律難題,增強企業法治獲得感。

二是點亮法治文化新生活。以蘇州律師民法典宣講團為載體,依托“三官一律”進網格機制,組織村社區法律顧問下沉村居一線等活動,引領全市律師行業廣泛開展普法工作,讓法律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

三是點亮法治惠民新生活。依托蘇州市律師法律服務志愿團,黨員先行,率先垂范,引領全市律師積極投身公益、熱心支持公益,走進鄉村社區,走進校園,主動深入基層,通過一場場法律宣講、一次次貼心服務,幫助排查化解涉法問題,解決各類法律服務需求,打造一張靚麗的蘇州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名片。



太倉市律師行業黨委第三支部
太倉市律師行業黨委第三支部成立于2005年,現有黨員10名。2020年,支部書記周瑞昌律師被江蘇省律師行業黨委授予“全省律師行業優秀黨員”榮譽稱號。黨支部被太倉市司法局評為“太倉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黨支部”;被蘇州市律師行業黨委選樹為“全市律師行業黨建工作示范點”。與法同行公益先鋒全體黨員除支部書記以外均為青年律師,全體青年黨員在黨支部書記的帶領下充分發揮身為青年律師的優秀學習性和工作的積極性,以為各村、社區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為抓手,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針對性強、專業性高、通俗易懂的普法宣傳活動。利用各春節、兒童節、重陽節等重大節日,經常組織公益活動,獻愛心、亮品牌,給學生、老人等社會群體帶去關愛,同時也將法制宣傳活動扎實推進。黨支部的各項活動不僅在社會上樹立了青年律師的良好形象,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江蘇智擇律師事務所黨支部
2021-04-02
江蘇瀛元律師事務所黨支部
2021-04-02
江蘇熠達律師事務所黨支部
2021-04-02
北京市煒衡(蘇州)律師事務所黨支部
2021-04-02
中共江蘇同益大地律師事務所黨支部
2021-04-02
太倉市律師行業黨委第二支部
2021-04-02
不忘百年奮斗路 接續趕考新時代--蘇州市律師行業2021年黨建工作回顧
2021年,蘇州市律師行業黨委聚焦學黨史悟思想,扎實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圍繞建黨百年主題,舉辦系列獻禮活動;創新基層黨建工作,提升黨建規范化水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執業為民宗旨。
蘇州市召開律師行業黨委第二十二次全體(擴大)會議
2022-01-17
頭條|蘇州市召開律師行業黨委專題學習會
2021-12-09
頭條 丨 總結黨的歷史經驗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
2021-08-18
學習黨史鑄忠誠 苦干實干顯擔當——蘇州市律師行業召開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暨黨委書記講黨課會議
2021-07-20
喜報 | 蘇州1家律所黨組織、1名黨員律師榮獲全國律師行業黨委表彰!
2021-07-17
祝福黨的百年華誕 | 蘇州律師行業積極收聽收看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
2021-07-01
蘇律黨5號-關于轉發省律師行業黨委《關于召開2020年度基層黨組織組織生活會和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蘇律黨5號-關于轉發省律師行業黨委《關于召開2020年度基層黨組織組織生活會和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蘇律黨6號-關于開展中共黨史學習教育活動的實施意見
2021-04-01
蘇律黨4號-關于印發《蘇州市2020年律師行業黨建工作總結和2021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2021-04-01
最新動態
參政議政
法律顧問
以案釋法
更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讓法治溫暖更多群體
郭聲琨在第十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上講話希望廣大律師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奮力譜寫新時代律師事業發展新篇章
2021-10-14
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1-02-28
中共中央印發《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
2021-01-10
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11-17
習近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2020-11-15
習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02-05
蘇州市律師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匯編
蘇州市律師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匯編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蘇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屆法律顧問委員會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蘇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屆法律顧問委員會的通知蘇府辦〔2021〕3號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成立蘇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屆法律顧問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如下:主任委員: 江 海 副市長副主任委員:謝 飛 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王 侃 市司法局局長(兼任市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內部委員: 徐亦文 市司法局副局長陸 雅 市司法局副局長吳 睿 市司法局備案審查處處長周 雷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處處長蔣 磊 市司法局行政應訴處處長張希善 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處長孫偉成 市司法局宣傳教育處處長律師委員: 李浩江 江蘇劍橋頤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建軍 蘇州名仁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相寧 江蘇德策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鈞輝 江蘇瀛元律師事務所律師肖 翔 北京大成(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海燕 江蘇益友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趙 勝 上海市協力(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海嘯 北京市金杜(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洪鋼 江蘇眾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 純 江蘇鴻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張 杰 江蘇鐘山明鏡(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徐亞軍 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媛 江蘇新高的(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 燕 江蘇正大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邊瑞鵬 江蘇越湖律師事務所律師專家委員: 易繼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章志遠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太高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邢鴻飛 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蔡道通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克穩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梁三利 中共江蘇省委黨校教授史浩明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市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具體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聯絡、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本屆法律顧問委員會任期為2年。內部委員職務有變動的,由接任人員自然替補,不再另行發文;其他委員在任期內申請退出的,由市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審定。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月6日(此件公開發布)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蘇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屆法律顧問委員會的通知(蘇府辦〔2021〕3號).pdf
行業規范
光榮榜
行業處分信息
更多>
《江蘇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程序規則(試行)》(2018修訂)
(2007年1月13日江蘇省律師協會六屆十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2018年2月10日江蘇省律師協會八屆十六次常務理事會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和律師事務所管理活動,規范律師協會對違規會員的懲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江蘇省律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會員具有本規則列舉的違規行為的,適用本規則;會員具有本規則未列舉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管理規范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予處分的,也適用本規則。第四條 公職、公司律師的違規行為,適用本規則。第五條 向律師協會控訴、舉報、檢舉會員有違規行為的稱“投訴”。第六條 會員違規行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夠證明會員有違規行為發生的人向律師協會投訴的,稱“投訴人”。第七條 律師協會實施紀律處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調查與懲戒相分離。第二章 懲戒委員會第八條 省律師協會設立懲戒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相關懲戒規范的制定及對省內各地律師協會紀律處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二)會員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三)提出制定有關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范的建議,草擬規范草案;(四)按本規則的相關規定,負責直接受理、查處的案件;(五)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會員進行行政處罰;(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懲戒委員會內設投訴受理查處中心和投訴調查中心。第九條 各設區市律師協會設立懲戒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各設區市律師協會參照本規則制定。第十條 對會員涉嫌違規案件的調查和紀律處分,由涉嫌違規行為發生時該會員所屬設區市律師協會管轄。被調查的會員在所涉嫌違規行為被投訴時,已加入其他設區市律師協會的,立案調查的設區市律師協會應向該設區市律師協會發出通知,該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協助調查。違規行為持續期間,被調查的會員先后加入省內兩個以上設區市律師協會的,所涉及設區市律師協會均有調查和紀律處分的管轄權,由最先立案的設區市律師協會行使管轄權。第十一條 省內各設區市律師協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省律師協會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設區市律師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生效時,應向被調查的會員現執業所在地設區市律師協會進行告知,并由該律師協會執行紀律處分。省律師協會認為有必要由其直接立案調查處分的,由其直接立案調查處分。第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由具有八年以上執業經歷和相關工作經驗,或者具有律師行業管理經驗,熟悉律師行業情況的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懲戒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同級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主任負責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由分管會長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懲戒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采取選舉、推選、決定等方式產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第十三條 設區市的懲戒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應報省律師協會備案。第十四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作出取消委員資格的決定:(一)兩次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活動的;(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的;(三)違反委員會組織紀律,泄露委員會案件討論內容的;(四)有其他不適宜擔任委員情形的。第十五條 主任、副主任委員被取消資格后,由同級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提名候選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產生。委員被取消資格后,由同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采取選舉、推選、決定等方式補選委員。主任、副主任委員自行申請辭去職務的,自分管會長同意之日起委員職務解除,由同級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提名候選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產生。委員自行申請辭去職務的,自分管會長同意之日起委員職務解除,由同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采取選舉、推選、決定等方式補選委員。第十六條 需要更換懲戒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由同級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提名候選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產生。第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為設在律師協會秘書處的投訴受理查處中心。投訴受理查處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名,由分管會長或懲戒委員會主任兼任。副主任根據需要可設若干名。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熟悉律師行業情況,具有豐富執業經驗,關心律師事業發展,熱心公益事業的若干名律師及律師管理人員,作為調查專員負責協助辦理投訴受理查處工作。投訴受理查處中心的職責是:(一)參與起草投訴受理查處相關規則和制度;(二)接待投訴舉報;(三)對投訴舉報進行初審,對于符合規定的投訴提交懲戒委員會受理;(四)負責向懲戒委員會轉交上一級律師協會交辦、督辦的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委托調查、轉交辦理、移送懲戒的案件;(五)負責向下一級律師協會轉辦、督辦案件,幫助下級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開展工作,相互溝通信息;(六)負責與相關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間的組織協調有關工作,參與投訴案件調查、處置、反饋工作;(七)定期開展對投訴工作的匯總、歸檔、通報、信息披露和回訪;(八)研究起草懲戒工作報告;(九)其他應當由投訴中心辦理的工作。第三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適用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有:(一)訓誡;(二)警告;(三)通報批評;(四)公開譴責;(五)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會員資格。訓誡,是一種警示性的紀律處分措施,是最輕微的懲戒方式,適用于會員初次因過失違規或者違規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訓誡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實施。采取口頭訓誡的,應當制作筆錄存檔。警告,是一種較輕的紀律處分措施,適用于會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規,但情節較輕,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情形。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適用于會員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訓誡后再次違規的行為。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會員權利中止期間,暫停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全部會員權利,但并不免除該會員的義務。除口頭訓誡外,其他處分均需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九條 律師協會決定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可以同時責令違規會員接受專門培訓或者限期整改。專門培訓可以采取集中培訓、增加常規培訓課時或者律師協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限期整改是指要求違規會員依據律師協會的處分決定或者整改意見書履行特定義務,包括:(一)責令會員向委托人返還違規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及其他費用;(二)責令會員因不盡職或者不稱職服務而向委托人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三)責令會員返還違規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者實物;(四)責令會員因利益沖突退出代理或者辭去委托;(五)責令會員向委托人開具合法票據、向委托人書面致歉或者當面賠禮道歉等;(六)責令就某類專項業務連續發生違規執業行為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進行專項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另行給予單項處分;(七)律師協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整改措施。第二十條 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由省律師協會或者各設區市律師協會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由省律師協會作出;各設區市律師協會可以建議省律師協會依本規則給予會員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省律師協會或者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決定時,可以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會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省律師協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時,應當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該會員的執業證書;省內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省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顯著輕微或輕微的;(二)承認違規并作出誠懇書面反省的;(三)自覺改正不規范執業行為的;(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發生或減輕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二)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的;(三)對投訴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四)曾因違規行為受過行業處分或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第四章 紀律處分程序第一節 受理、立案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可以采用信函、郵件和直接來訪等方式投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訴。第二十四條 投訴受理查處中心通過網絡輿情監控、成員或工作人員獲悉等方式獲得的有關會員違法違規信息,即使沒有投訴人的,律師協會也可以依職權和分工主動啟動調查程序,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受理投訴時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具體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第二十六條 律師協會應當制作接待投訴記錄,填寫投訴登記表,妥善保管投訴材料,建立會員誠信檔案。第二十七條 投訴受理查處中心應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接聽投訴電話、接收投訴信件、整理網上投訴信息和接待來訪投訴人員。接待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完成以下工作:(一)當面投訴的,應當認真作好筆錄,必要時征得投訴人同意可以錄音。投訴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旁聽和詢問。對記錄的主要內容須經投訴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二)信函投訴的,應當作好收發登記、轉辦和保管等工作。口頭或者電話投訴的,要耐心接聽,認真記錄,并告知投訴人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三)對司法行政機關委托調查、轉交辦理、移送懲戒的投訴案件,應當辦理相應手續。懲戒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司法行政機關委托調查、轉交辦理、移送懲戒的案件,應當立案。第二十八條 投訴受理查處中心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予立案的,應說明理由。對會員的投訴案件原則上由被調查會員所在設區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立案處理,省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認為必要的也可以直接立案處理。第二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雖有違法、違紀事實,但不屬于本協會受理范圍的;(二)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不足的;(三)證據材料與投訴事實之間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系的;(四)匿名投訴或者投訴人身份無法核實,導致相關事實無法查清的;(五)超過處分時效的;(六)投訴人就被投訴會員的違規行為已提起訴訟、仲裁等司法程序案件的;(七)對律師協會已經處理過的違規行為,沒有新的事由和證據而重復投訴的;(八)其它不應立案的情形。如果匿名投訴內容詳細、附有相應證據,且需要給予較重行業處分的,懲戒委員會主任可以決定予以立案。第三十條 對不予立案的,律師協會應當在懲戒委員會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訴的除外。需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律師協會處理的投訴案件,律師協會應當制作轉移處理書,隨投訴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告知投訴人。第三十一條 對決定立案的,律師協會應當在懲戒委員會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被調查會員發出書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應當載明立案的主要內容,有投訴人的,應當列明投訴人名稱、投訴內容等事項;投訴人遞交了書面投訴文件的,可以將投訴文件的副本與通知一并送達被調查會員;該通知應當要求被調查會員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申辯,并有義務在同一期限內提交業務檔案等書面材料。送達立案通知時,同時告知本案調查組組成人員和日常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告知被調查會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第二節 回避第三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投訴人、被調查會員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投訴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二)在被調查律師事務所執業或與被調查律師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三)其他可能影響投訴案件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也適用于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等機構不屬于被申請回避的主體,不適用回避。第三十三條 懲戒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所在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分管懲戒工作的副會長決定;副主任的回避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決定。懲戒委員會委員和其他人員的回避,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第三十四條 被調查會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申辯期限內提出。對提出回避申請的,律師協會或者懲戒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查,在申請提出的三個工作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記錄在案,此決定為終局決定。第三節 調查第三十五條 懲戒委員會對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委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函。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成立由懲戒委員會委員和律師協會邀請的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共同調查。第三十六條 調查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案情,收集證據。調查范圍不受投訴內容的限制。調查發現投訴以外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一并調查,無需另行立案。發現其他會員涉嫌有與本案關聯的涉嫌違規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第三十七條 調查人員可以詢問被調查會員,出示相關材料,并制作筆錄。被調查會員拒絕提交業務檔案、拒絕回答詢問或者拒絕申辯的,視為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應當從重處分。調查人員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者直接與投訴人面對面調查等調查方式進行,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第三十八條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時,與被調查會員及其他被調查人的談話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審閱后簽名。第三十九條 調查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調查時收集到的書證和物證,不得私自摘錄、復制,嚴禁將證據材料泄露給被調查會員。第四十條 調查人員在接受調查任務后,應當在調查、收集、整理、歸納、分析全部案卷調查材料的基礎上,形成調查終結報告,報告應當載明會員行為是否構成違規,是否建議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四十一條 投訴人與被調查會員之間發生訴訟或仲裁,且該訴訟、仲裁爭議的主要事實與涉嫌違規認定的主要事實為同一事實的,處理程序終止。訴訟、仲裁結束后,投訴人仍有權投訴。訴訟、仲裁結束后,雖然投訴人沒有投訴,但訴訟、仲裁的結果表明該曾被調查的會員涉嫌存在違規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依職權立案調查。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事實或者爭議進入訴訟、仲裁程序或者發生其他導致調查無法進行的情形的,經懲戒委員會主任及分管會長批準可以中止調查,待相關程序結束后或者相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決定是否恢復調查,中止期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對投訴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已經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律師協會可以不再重復調查,直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作出懲戒決定。會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省律師協會可以直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不再重復調查。第四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處理程序終止。投訴人申請撤銷投訴的,處理程序并不當然終止。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受理的投訴,原則上受理后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結的,經律師協會分管會長批準,可延長辦理期限三十日。延長期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律師協會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投訴人反饋書面答復意見。處理決定是指懲戒委員會對調查人員調查報告、制作、收集、調取的證據進行審查后,作出對投訴事由是否成立的認定和對會員不予處分或會員擬予處分的決定。第四節 聽證第四十四條 懲戒委員會擬給予被調查會員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調查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調查會員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七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書面聽證申請。被調查會員未以書面形式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影響作出決定。懲戒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可以組成聽證庭進行。被調查會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至少一名合伙人需參與聽證庭程序。被調查會員應當親自參加聽證。因生病、開庭等原因確實無法親自參加聽證的,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聽證庭許可,可以委托執業律師一名或兩名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懲戒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旁聽聽證庭。第四十五條 決定舉行聽證的案件,律師協會應當在召開聽證庭七個工作日前向被調查的會員送達《聽證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 被調查會員的姓名或者名稱;(二) 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三) 聽證主持人、聽證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四) 告知被調查會員有權申請回避;(五) 告知被調查會員提交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六) 告知被調查會員有委托代理人的權利。《聽證通知書》除直接送達外,可以委托被調查會員所在律師事務所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被調查會員應當按期參加聽證,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未申請延期并且未按期參加聽證,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被調查會員不陳述、不申辯、或者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不影響懲戒委員會作出決定。第四十六條 聽證庭成員由懲戒委員會三至五名委員擔任,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庭成員。聽證庭由一名聽證主持人、若干名聽證人員及一名聽證記錄員共同組成。聽證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會員、投訴人也可以申請回避:(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二)與本案被投訴會員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懲戒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所在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分管懲戒工作的副會長決定;副主任的回避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決定。懲戒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被調查會員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召開聽證庭三個工作日前提出;確有客觀原因的,也可以在聽證庭召開時提出。第四十七條 被調查會員享有下列聽證權利:(一)申請聽證庭成員回避;(二)參加聽證,可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三)陳述、申辯、質證、舉證;(四)聽證結束前,進行最后陳述。第四十八條 被調查會員承擔下列義務:(一)按本規則要求,提交聽證參加人名單及證明文件;(二)按時出席聽證會,如實回答聽證庭的詢問;(三)遵守聽證程序和聽證紀律,維護聽證會秩序;(四)審核《聽證筆錄》并簽字確認。第四十九條 聽證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基礎上,擬定評議報告交懲戒委員會集體作出決定。第五十條 聽證庭原則上不公開進行。第五十一條 聽證應當在調查結束后二十個工作日內舉行。第五節 決定與送達第五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作出決定,應當采用會議表決或書面通訊表決方式,具體方式由主任確定。應當在聽取或者審閱聽證庭評議報告或者調查終結報告后集體作出決定。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與,決定由參與會議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如評議出現三種以上意見,且均不過半數時,將最不利于被調查會員的意見票數依次計入次不利于被調查會員的票數,直至超過半數為止。調查人員和應回避人員不參加表決,不計入出席會議委員基數。第五十三條 懲戒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決定評議情況保密。第五十四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后,應當制作書面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訴人的基本信息(二)被調查會員的基本信息、律師執業證書號碼、所在律師事務所;(三)投訴的基本事實和訴求;(四)被調查會員的答辯意見;(五)懲戒委員會依據相關證據查明的事實;(六)懲戒委員會對本案作出的決定及其依據;(七)申請復查的權利、期限;(八)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名稱;(九)作出決定的日期;(十)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第五十五條 決定書經懲戒委員會主任審核后,由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分管副會長簽發。處分決定書應當在簽發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由律師協會送達被調查會員,同時將決定書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懲戒委員會作出撤銷案件、不予處分的決定書應當送達投訴人、被調查會員。達成和解或者投訴人撤銷投訴,但是涉嫌違規的行為應當予以紀律處分的,可以繼續進行處分程序,必要時應當依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啟動調查程序。第五十六條 被處分會員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查的,由省律師協會復查機構復查。第五十七條 處分決定書既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第五十八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日期并簽名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處分決定書采用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五十九條 受送達人是個人會員的,可以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行政主管、或者其他合伙人簽收;上述人員簽收的,應當及時轉交或告知受送達人,以充分保障被處分會員的權利。受送達人是團體會員的,由其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合伙人、或者行政主管簽收。第六十條 受送達人拒收時,可以由送達人邀請律師協會理事或者律師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住所,視為送達。第六節 執行第六十一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送達、生效后十日內執行。第六十二條 會員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處分決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查的,或者申請復查后由復查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原處分決定的,為生效的處分決定。生效的處分決定由該決定書生效時直接管理被處分會員的律師協會執行。第六十三條 懲戒委員會認為會員的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并向其提出處罰建議。同一個違法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不再建議行政處罰。投訴的案件涉及違反《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懲戒委員會應及時報告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一級律師協會。第六十四條 給予訓誡、警告處分決定的,由直接管理被處分會員的律師協會執行。接受委托的律師協會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執行完畢。給予訓誡、警告處分決定按下列程序執行:(一)被處分會員是個人會員的,通知被處分會員所在律師事務所在指定時間召開律師事務所會議,被處分會員及律師事務所主任必須到會,在律師事務所會議上對被處分會員實施訓誡。被處分會員是團體會員的,應當召開設區市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主任會議,被處分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及不少于兩名合伙人必須到會,接受訓誡。被處分會員是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被處分律師事務所主任及律師代表必須到會,接受訓誡。(二)律師協會執行人員應當向被處分會員宣讀處分決定,同時告知其違規行為的危害性及造成的不良影響,要求其引以為戒,加強學習,防范再次發生違規行為。(三)執行處分決定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由執行人員和被處分會員在記錄上簽名。執行處分決定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懲戒委員會委員或秘書處工作人員執行。第六十五條 接受委托的律師協會,在處分決定執行完畢后,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及執行的書面記錄抄報委托的律師協會。第六十六條 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會員資格處分決定的,由省律師協會或被處分會員所在設區市律師協會執行。執行后,應當將處分決定在行業進行通報。第六十七條 會員受到公開譴責以上處分的決定,應當向社會披露。第六十八條 處分決定執行完畢,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書面記錄交由作出處分決定的律師協會歸檔保存。第五章 復查第六十九條 省律師協會設立會員處分復查委員會,負責受理復查申請和作出復查決定。第七十條 復查委員會應當由業內和業外人士組成。業內人士包括:執業律師、律師協會及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業外人士包括:法學界專家、教授;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組織的有關人員。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省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決定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復查委員會的委員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采取選舉、推選、決定等方式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第七十一條 省律師協會、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委員不能同時成為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參與其所在地方律師協會會員處分的復查案件。第七十二條 復查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復查申請;(二)審查申請復查事項;(三)作出復查決定;(四)其他職責。第七十三條 被處分會員對省律師協會或者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律師協會復查委員會申請復查。省律師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或者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集體認為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所作出的處分決定可能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范錯誤,或調查、作出決定的程序不當的,有權在該處分決定作出后一年內提請復查委員會啟動復查程序。第七十四條 申請復查的會員作為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所申請復查的處分決定應當是省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或者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作出的;(二)復查申請應當包括具體的復查請求、事實和證據;(三)復查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第七十五條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一)個人會員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執業證號、所在律師事務所、電話或團體會員名稱、地址、執業證號及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電話等;(二)作出原決定的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名稱;(三)復查申請的具體事實、理由、證據和要求等;(四)提起復查申請的日期;(五)懲戒委員會處分決定書。第七十六條 復查申請由省律師協會秘書處統一受理后移交復查委員會。第七十七條 復查委員會自收到申請復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如下處理:(一)對符合申請復查條件的,復查委員會應當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復查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1.不符合申請人主體資格;2.申請復查已超過規定期限;3.申請復查的事項不屬于原處分決定書的范圍;4.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八條 復查委員會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復查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復查委員會委員為主審人與另四名復查委員會委員組成復查庭進行書面審查。復查委員會應當在復查庭組成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將申請復查書的副本送達作出原決定的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申請人可以在接到復查庭組庭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負責本案的復查人員提出回避申請,并應當說明理由。復查人員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復查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記錄在案。作出原處分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自收到申請復查書副本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復查委員會提交作出原處分決定的有關案卷材料,并可以提交針對申請復查書陳述的復查理由、要求等所做的相應說明。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復查。第七十九條 復查庭對復查申請人主張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要求、原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給予紀律處分的理由和依據等進行書面審查。復查庭可以通知申請人、作出原處分決定的懲戒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新證據材料的可接受理由、真實性、關聯性、證明內容等進行當面或者書面質證。復查庭認為必要時可以當面詢問申請人、聽取申請人陳述申辯意見。第八十條 在案件復查期間,案件所涉及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復查委員會應當中止案件復查,待訴訟案件結束后繼續進行復查,復查期限繼續計算。第八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撤回復查申請及作出原處分決定的省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或者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決定的,復查委員會應當終結復查。第八十二條 復查庭應當于組庭后四十五個工作日內,采用會議表決或書面通訊表決方式,按照二分之一以上多數意見作出復查決定。復查庭不能形成二分之一以上多數意見的,提交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復查庭按照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相對多數意見作出復查決定:(一)復查庭認為原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區分適當,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處分決定;(二)復查庭認為原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調查、作出決定程序正當,但適用依據不當,作出的懲戒措施應予變更的;或者原處分決定存在明顯筆誤的,應當作出變更原處分決定;(三)復查庭認為原處分決定事實認定不清,或者調查、作出決定的程序不當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處分決定,并發回原懲戒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第八十三條 復查庭對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制作復查決定書,由復查委員會主任簽發后生效。第八十四條 復查庭作出的維持原處分決定或者變更原處分決定的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六章 調解第八十五條 在調查、聽證、處分等各個階段均可進行調解,調解期間不計入調查時限。調解應當堅持合法、自愿的原則。第八十六條 經濟爭議達成和解,或者違規行為受到投訴人諒解的,可以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的依據。第八十七條 調解、和解或者撤回投訴不必然構成紀律處分程序的終結,仍需予以紀律處分的,應當轉為懲戒委員會的調查程序。第八十八條 復查程序中,復查庭不進行調解,但投訴人諒解違規會員的違規行為的,復查庭可以予以認可,并作為變更原處分決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的依據。第七章 附則第八十九條 會員違規行為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予以立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規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違規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超過上述規定期限仍需給予紀律處分,由懲戒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會員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后,還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業紀律處分的,自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罰處罰的司法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本條第一款的處分時效。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有關立案通知、組庭通知、調查函、聽證通知書、復查決定書等需送達的文書及其相關資料,適用本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關于決定書的送達程序。第九十一條 律師協會應當在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紀律處分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報告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第九十二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九十三條 本規則常務理事會通過后,自2018年5月1日起試行。第九十四條 本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2010)
2021-04-06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2018)
2021-04-06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修訂)
2021-04-06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2017)
2021-04-06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2017修訂)
2021-04-06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2009修訂)
2021-04-06
蘇律協〔2020〕14號關于表彰“2018-2019年度蘇州市優秀律師事務所、優秀公職律師辦公室、優秀律師”的決定
蘇律協〔2020〕14號關于表彰“2018-2019年度蘇州市優秀律師事務所、優秀公職律師辦公室、優秀律師”的決定.pdf
律師文化
行業風采
他山之石
更多>
“兩在兩同”建新功!張家港“律政先鋒”在行動
9月30日下午,張家港市司法局黨委、張家港市律師行業黨委堅決響應習近平總書記在“七一”重要講話中發出的偉大號召,深入開展“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風雨同舟、同甘共苦,在現代化新征程上建新功”行動,把“律政先鋒·伴企成長”專項活動送到常陰沙農業示范園區,通過為近40家企業負責人上專題講座的方式,幫助企業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
“兩在兩同”建新功丨蘇州黨員律師主動參與“疫”線志愿服務
2021-09-08
蘇州2名律師被評為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專家咨詢網優秀專家
2021-06-03
律師來支招,維權不犯愁
2021-03-15
蘇州律師踐行公益初心彰顯責任擔當
2021-03-15
蘇州律師“憲”在時 | 大力弘揚憲法精神
2020-12-04
相約太湖,以夢為馬——蘇州律協第一期青訓營火熱開營!
2020-11-30
市律協成功舉辦《企業合規體系構建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引》公益課培訓
2022年1月8日至9日,市律協聯合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實驗基地成功舉辦《企業合規體系構建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引》公益課培訓,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并組織了本次培訓。
第八個!蘇州高新區(虎丘區)成立律師行業黨委
2021-09-29
抓實專業培訓 夯實理論基礎丨市律協成功舉辦“民法典系列司法解釋”線上培訓
2021-09-17
公布全市律師行業優秀法治文化作品、主題黨
2021-08-18
戰“疫”中的“鏗鏘玫瑰”——蘇州黨員女律師沖鋒抗疫一線
2021-08-05
法潤少年 護航青春 | 蘇州市青少年學生模擬法庭開庭啦
2021-07-20
揚體育精神,展律師風采 | 蘇州律師參加省律師運動會凱旋
2021-07-11
宿遷市政法單位領導來蘇調研律師遠程會見工作
近日,宿遷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李鴻權、宿遷市委政法委處長王婧、宿遷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副支隊長徐佟、宿遷市司法局副局長王昌翔、宿遷市司法局律工處處長唐良標、宿遷市律師協會會長張培農一行6人來蘇對律師遠程會見工作進行調研。
試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律師法律服務
2013-12-16
上海構建離岸金融市場之分析與建議
2013-12-16
律師事務所“星級”管理的創新實踐與思考
2013-12-13
論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人才的培養
2013-12-13
助力青島新區建設,把關生態環境保護
2013-12-13
構建偵辯良性互動關系,努力實現刑事司法公正
2013-12-13
業務研究
最新動態
更多>
惠企有享法,情暖老字號 | 蘇州市律協組織開展老字號企業專項法律服務調研
2021-02-05
《合同案件訴訟指導—以民法典、九民會議紀要為視角》線上培訓成功舉辦
2020-10-28
關注 | 市律協《最嚴格保護理念下裁量性損害賠償的適用》專題培訓成功舉辦
2020-09-27
法律法規
更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
2022-01-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2021-04-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1-04-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2021-04-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021-04-06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2021-04-06
新規速遞
更多>
市律協建房委推出2021年2季度建筑與房地產新規速遞
2021-07-14
建筑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新規速遞2021年4月—6月
2021-07-14
市律協建房委推出2020年4季度建筑與房地產新規速遞
2021-03-24
建筑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新規速遞(2020年3季度)
2020-10-10
建筑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新規速遞(2020年2季度)
2020-07-10
建筑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新規速遞(2020年1季度)
2020-07-10
學術論文
更多>
刑辯期刊2020第柒期
2021-04-02
蘇州市律師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匯編
2021-04-02
2020行政法刊物文章合集
2021-04-02
從懸掛物致人損害案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及其適用
2012-06-15
“高利貸”亂象整治立法完善若干思考
2011-12-29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置換后的所有權歸屬
2011-12-29

视频一区视频二区素人